济宁市人防办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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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12-14 |
来源:济宁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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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防办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是否收费 | 备注 | 370800 0105101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 无 | 建设单位 | 20日 | 2日 | 否 | | 370800 010510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2001年5月中发〔2001〕9号)第九条:“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 无 | 建设单位 | 20日 | 2日 | 是 | | 370800 0105103 |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 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补偿。”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 无 | 单位、个人 | 20日 | 7日 | 否 | | 370800 0105104 |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 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补偿。” | 无 | 单位、个人 | 20日 | 3日 | 否 | | 370800 0105105 |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安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 无 | 单位、个人 | 20日 | 3日 | 否 | | 370800 0105106 | 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 | 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 无 | 单位、个人 | 20日 | 3日 | 否 | | 370800 0105107 |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220号) | 无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0日 | 10日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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