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济政字〔2012〕97 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
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根据《人民防空法》、《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人民防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防建设也面临着艰巨任务。我市是国家二类防空重点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大量地下空间被开发利用,但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方面还存在着审批程序不规范、执法不严等问题,人防工程还未做到应建尽建,易地建设费也未达到应缴尽缴,影响了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增强忧患意识,站在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牢固树立人防战备观念,切实增强搞好人防工程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我市地下空间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规范程序,严格审批
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依法管理。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人防工程,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和战术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
(一)将人防工程纳入基本建设计划。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和投资单列,和地上项目一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在地上项目立项时应明确该项目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的规模和等级。应建设的人防工程的规模和等级等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人防专项规划提出。
(二)项目建筑方案应包含应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步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报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内容之一。
(三)认真组织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核。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建筑设计文件中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四)严格人防工程设计、监理等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监理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资质。严禁未取得人防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和监理业务。严禁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严禁超出规定资质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的相关活动。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人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对人防工程的设计、图纸审查、监理资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超出或转借相应资质从事人防工程有关活动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
(五)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结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办理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前,应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负责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进行全面质量监督,负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防护方面进行质量监督。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按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六)严格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进行竣工验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国家防空地下室设计标准和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防空地下室质量验收进行监督,并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须进行整改直至通过。经整改仍因质量问题不能通过验收的工程,转为普通地下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追缴易地建设费,并依法处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七)严格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单独修建或其他法人使用国有资金修建的人防工程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属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建设的人防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办理产权登记。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制定。战时或遇紧急状态时,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人防工程使用者对人防工程的维护和安全负责。
三、明确职责,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人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结建人防工程法律法规规定,把人防工作纳入任期目标,把人民防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防部门要切实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按照规范的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严格实施行政执法督察,保证人民防空建设任务落实。发改部门审批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应告知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修建人防工程。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工作中,应明确宗地开发须按人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步建设人防工程或缴纳易地建设费。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包含人防工程建设要求,在审批时应核验有无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人防工程设计方案。住建部门在对建设项目验收备案时,应核验有无人防主管部门对结建人防工程的验收备案证明,凡未出具人防主管部门认可文件的,住建部门不得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手续。行政监察机关应加大对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监察力度,形成长效机制,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大检查活动,针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建设人防工程、不履行人防义务或任意减免易地建设费等行为依法查处,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2 年9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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