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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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防办发〔2020〕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科、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7〕36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9〕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市人防办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市人防办名义,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力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我办起草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1、《党政机关处理公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种中:命令、公告、意见、管理办法等原则上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根据内容再行确定;2、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阶段性整顿工作方案;3、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但转发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力义务的文件纳入;4、指导意见原则上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但内容涉及职能职权和措施方面刚性规定的文件纳入。 单位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通知、商洽性工作函、工作表彰奖惩通报、请示报告等,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以及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通告或者通知等,均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二、合法性审核程序 市人防办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办机关各科、各直属单位经过充分调研论证,提出文件起草建议,开展文件起草工作,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 承办单位向法宣科提交草案送审稿(包含制定背景和文件的可行性、必要性说明,制定文件的依据目录和文件,文件内容涉及两个科室(单位)以上的,需提交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法宣科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存在异议的,及时协调沟通,进行文件修改;审核通过的,报请办领导进行集体研究讨论通过。综合科对集体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三统一”有关规定进行编号并印发。起草单位应在规范性文件印发3个工作日内交由法宣科共同组织起草备案报告,并在2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及依据等有关材料报市司法局备案。 规范性文件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研评估、文件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文件解释工作。需要与司法局进行协调对接有关工作的,由法宣科牵头,承办单位配合,共同开展。 三、合法性审核标准 法宣科具体承担我办起草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重点对规范性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一)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二)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三);是否与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四)是否超越法定职权;(五)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要对其是否有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性竞争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规范性文件合理合法、公平公正。
济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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